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实施汽车衡型式评价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确认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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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衡型式评价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确认方案 一、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加强计量器具产品的源头管理,完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保证计量器具在批量生产过程中,产品的结构、材质和性能等方面与型式评价合格时的状况保持一致,特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申请办理汽车衡型式批准和已经型式批准的汽车衡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确认。 三、确认要求 对汽车衡主要及关键零部件、主要结构的图片和文字描述及这些图片的光盘进行确认。 对于新申请的汽车衡,铅封应加在称重显示器的显著部位,即不移动称重显示器可以清晰地看到铅封状况。同时应在产品的显著部位预留适合粘贴强检标志的固定位置。 四、确认程序 1、 企业申报 (1)对于汽车衡新产品,企业在申请型式批准的同时应提出汽车衡型式评价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确认申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递交所申报的主要及关键零部件和主要结构的资料(附件2)以及相关照片的光盘、承诺书(附件3)各一份。 (2)对已经型式批准的产品,企业应递交汽车衡型式评价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确认申请书一式三份,主要及关键零部件和主要结构的资料、相关照片的光盘一式三份、承诺书一式三份,称重显示控制器和称重传感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汽车衡型式批准证书或免于型式评价函复印件一份。 企业递交的资料应以型式评价的产品为依据;对确已无法提供当时产品有关信息的,以目前实际制造的合格产品为依据,但要承诺产品与当时型式评价合格时相符。企业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某些主要及关键零部件也可同时申报1-2个备选产品的相关信息。 企业在批量生产时的产品状况必须同确认过的资料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改动已经批准的型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确因需要采用申报外的主要及关键零部件,应及时对拟选用的零部件向我局申请确认(必要时需重新办理型式批准),经确认后方可采用。 2、 计量行政部门进行预审 市局计量处在收到企业提出确认的申请后,对企业申请的资料进行预审(包括资料的完整性和照片的清晰度),符合相关要求后通知有关技术机构领取申请资料。 3、 对资料的确认、审核 对于汽车衡新产品,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将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确认工作纳入到型式评价过程中,将经确认一致的相关资料作为型式评价报告的附件一起报市局计量处审核。 对已经型式批准的产品,技术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确认意见,在确认过的资料上加盖公章,一式三份报市局计量处审核。 4、 资料归档 审核通过的资料一式三份,分别由市质量技监局、技术机构和企业,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归档保存。 四、其他要求 上海市计量协会衡器专委会要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积极引导企业诚信自律地做好汽车衡型式评价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确认的申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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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7-7-12 8:5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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